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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。近日,西安鄠邑法院余下法庭赵燕法官成功调解两起赡养纠纷案件,及时维护了老人合法权益,促进了家庭和谐。
案件回顾
两位原告老人共育有三名子女,被告小儿子认为父母在处理家事上偏袒两位兄长,因对父母不满,探望次数较少,一怒之下,两位老人将其诉至法院。
余下法庭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赵燕多次实地走访,与两位老人深入沟通了解情况,并与原告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及其他子女取得联系。原来,老人的小儿子从未有过不赡养老人的想法,但因为日积月累家事矛盾产生“心结”,经常在言语上产生冲突,主动探望次数较少,未能很好的履行赡养义务。鉴于此,赵法官立马对症下药,让在场每个人都谈想法、说意见,引导双方冷静下来,换位思考,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,珍惜他们血浓于水的亲情。经过不懈努力和开导,原被告终于敞开心扉,打开心结,达成一致意见。被告同意除了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外,逢年过节都会探望父母,给予父母应有的陪伴,弥合亲情缝隙。
法官说法
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、精神慰藉、生活照料三个方面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百善孝为先,赡养父母,让父母老有所养,老有所依,是作为子女最根本的道德、最基本的义务。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,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,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,使老年人安度晚年,享受天伦之乐。
编辑:樊婧
责编:郑黎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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