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代码:300781 证券简称: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:2023-008
【资料图】
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
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 年 1 月
案》。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颖昭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、聘任谭琳女士为公
司副总经理、聘任王明子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,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
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。
上述高级管理人员(简历见附件)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
人员任职资格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
理人员的情形,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,未
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,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。
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具体内
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披露的相关公告。
特此公告。
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附件:
高级管理人员简历
刘颖昭:男,1978 年 10 月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,法国 IPAG 高
等商学院应用金融专业硕士学位。1999 年进入本行业,200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
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,任客户副总监;2006 年至 2008 年就职于上
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,任客户总监;2008 年至 2009 年就职于上海达
彼思广告有限公司,历任客户群总监、战略整合总监。2009 年 12 月加入公司,
任事业群总经理。2016 年 5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,2016 年 5 月至今
任公司董事。任职期间获“广东省十佳广告人”、“广州市杰出广告人”,受邀
担任国家广告创意产业园顾问,中国艾菲奖、中国 4A 金印奖、中国广告学院奖、
金瞳奖、ECI 国际艾奇奖终审评委,台北时报金像奖初审评委;带领团队获伦敦
国际广告节金奖、Spikes Asia 亚洲创意节银奖、全球 ONE SHOW 广告奖、ONE SHOW
中国银铅笔奖、Adfest 亚太广告节铜奖、澳洲 Award Awards 铜铅笔奖、长城奖
全场大奖及金奖、4A 金印奖金奖,龙玺全球华文创意类别全场大奖及金奖、金
瞳奖设计类全场大奖、纽约广告奖、纽约 ADC 广告奖、釜山广告节水晶奖、台北
国际创意节最佳整合行销奖、最佳视效奖、中国艾菲奖银奖等多个国际国内顶尖
的创意及营销奖项。
刘颖昭先生除通过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间接持有公司股
份 804,828 股外,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。除作为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(有
限合伙)的有限合伙人外,刘颖昭先生与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董事、
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;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
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,不是失信被执行人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
程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,不存在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
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
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。
谭琳:女,1974 年 2 月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,成都职工大学实
用美术专业大专学历。1999 年进入本行业,曾就职于灵智精实广告有限公司广
州分公司,历任品牌经理、客户总监。2007 年 7 月加入公司,任事业群经理;
年,被行业媒体评为“年度十大女掌门人”。
谭琳女士除通过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间接持有公司股份
合伙)的有限合伙人外,谭琳女士与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;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
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,不是失信被执行人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中
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,不存在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
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
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。
王明子:女,1990 年 12 月出生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。美国纽约大学
斯特恩商学院本科金融与会计双专业毕业,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 MBA。曾就职
于纽约高盛、美国古根海姆投资管理公司、洛杉矶狮门影业。现任广州市番禺区
第十五届政协委员。2019 年 8 月加入公司,历任董事长助理、董事会秘书,现
任公司董事、财务总监。
王明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,与公司现任董事长王建朝为父女关系,与公司
现任董事、总经理李明为母女关系,除此之外,与其他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
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;未受到中国证监会
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,不是失信被执行人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
和《公司章程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,不存在《深圳证券
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规定的不得被
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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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高级管理人员